建议书部分内容
质疑物管对象该不该是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规则》第4条规定:市(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疑理由:市(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管理”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但物业管理是指“物管企业对物业管理之行为”而不包含对物业的主人——业主的管理,也不包括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把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当成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物业主管部门不是该组织的上级机构,无权对其管理,依法只能是监督、指导。
质疑街道办事处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有无法律依据?
《规则》第5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质疑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是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只是群众自治组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予办事处、工作站或居委会具有组织选举的权力,更没有授权其指导和监督,《规则》的这一规定超出了《条例》本身。业主们认为,让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监督没有法律依据。《规则》这一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冲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