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其中30%留给乙方补贴物业服务费,
(2) 其中70%用于补充业主的维修资金,打入业委会指定的专用帐户。
(3)乙方于每月初向甲方报送上月停车费收入的分类明细报表,并于每季度初移交应返给甲方的上季度停车费。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审核、查阅该部分帐目,如有瞒报,乙方要予以双倍返还。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甲方所有的下列配套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及收费办法另行约定:
健身房;棋牌室;乒乓球室;阅览室;舞蹈室;网球场等。
第十三条 甲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甲方所有的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经营时,其收入参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依照约定,在业主委托其物业经营的收入中提取费用,并专项用于管理该项物业的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分(包括共用照明、中央空调)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在物业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本小区物管处的财务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乙方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状况,并向业委会报送半年报表(按总分类明细帐的科目),接受业主的监督和业委会的审核。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管理处的财务帐目及原始凭证进行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乙方可以在业委会同意的前提下,利用小区的公共资源条件进行创收,经营方式与盈利部分处置办法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
经业主大会批准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劝阻、制止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二)授权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有关法规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与乙方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四)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照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五)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六)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并组织实施。
(五)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和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
(六)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遵守应聘文件的承诺。
(九)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按33000 元/年的标准在停车费中提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按季向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管理过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破坏、爆炸、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但乙方应尽检查和预防的责任。
(四)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等所致的损害。
(六)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七)因20%以上业主无故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八)因甲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九)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法规或本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乙方有管理责任的应补偿业主的损失。
(十一)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的。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五条 包括但不限于30%以上业主无故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管理目标,责任由甲方承担。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无法进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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