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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管条例》今起施行 不交物业费将受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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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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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9
《苏州物管条例》今起施行 不交物业费将受法律制裁
今日起施行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并完善了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第九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同时,《条例》对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拒付,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

  停车应先满足业主需求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为了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等现象,该条还规定:“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同时,为了保障小区道路畅通,确保居民通行安全,《条例》规定:“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车库不能当出租房了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门设置了“禁止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等10项禁止性规定,并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底层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设施设备消耗的水、电数量及其金额,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还明确规定,除了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之外,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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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11-03
应当承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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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11-04
交了物业费,物业不负责,不管事应该受什么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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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11-12
引用第2楼+优优于2010-11-04 09:55发表的  :
交了物业费,物业不负责,不管事应该受什么制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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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0-11-12
回 3楼(寒冰水心) 的帖子
同问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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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0-11-15
就打建设局物业投诉科电话,投诉他们57363709
灿烂快乐~童年的天空,总是布满了童话的云朵。
离线...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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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0-11-17
回 5楼(纸云飞翔) 的帖子


P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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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0-11-17
曝光。。。。
关注交友,关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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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0-12-03
条例》还明确规定,除了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之外,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为何要任担???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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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0-12-04
引用第2楼+优优于2010-11-04 09:55发表的  :
交了物业费,物业不负责,不管事应该受什么制裁呢

就是的,好象一般发生业主不交物业费情况,都是在物业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发生的。。

建议同时明确什么情况下,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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