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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住建局不作为任凭圣雅园1号楼违规欺诈交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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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中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在位于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东侧横长径路的圣雅园1号楼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情况下给业主写信催促业主交房。2011年10月底,该公司诓骗业主们陆续交房。
    
    2012年1月30日,我们去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和昆山市住建局房管处投诉及了解情况,被明确告知:该处房产圣雅园1号楼根本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根本未具备交房条件,根本不可能办理取得房产证,这完全是该公司恶劣、有意、有计划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正当权益,严重扰乱了昆山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和商品房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我们当场要求昆山市住建局房管处的相关人员对此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竟被告知不会处罚。在其协调下,我们与昆山中安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陈经理进行了交涉,在其要求下,我们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指出这完全属该公司的恶意欺诈行为,并要求按购房合同书第九条(2)之规定退房,退回我们房款、装修款及为准备入住花费购买的家电等所有物品的费用、装修水电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用于该房的花费约人民币四万余元并按合同规定赔付我们违约金 。
    
   后该公司以没钱为由耍赖皮一再推诿,我们于2月3号在昆山市住建局网站进行网上投诉,竟被告知没收到!不得已,2月13日我们再次在住建局网站进行网上投诉;2月14日又打电话给房管处吴主任,他竟说:房产公司也有难处,说今天下午去现场看后,就发给他们商品房许可证了。你要退房、要求付违约金也好,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我们要求网上答复我,他说:好的。搞了半天,就是给房产公司时间办证,迟迟不答复。
   如此不作为住建局,如此恶劣房产开发商,不是给我们昆山抹黑吗!不是串通一气坑害老百姓吗??!!至今没一个圣雅园1号楼的业主在售房合同规定的3个月内取得房产证!
    不要以为老百姓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等着吧,不作为的住建局,恶劣的房产开发商,老百姓不会放过你们的!
2012“最美昆山”摄影大赛活动启动,欢迎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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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02-14
就是那个璞俪公馆。
“放飞吧,童真”6.2日交友版大型烧烤狂欢活动 火热报名中
 
离线yoyo1314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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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02-16
那个烂尾楼,有钱砸那个地方干嘛
舞动空间俱乐部,少儿拉丁,成人拉丁,肚皮舞 培训考级
 
离线徐家九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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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02-24
赞成楼主。不解决我们闹给他们看(要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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